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合议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议庭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合议制,切实履行共同阅卷、庭审、合议、裁判的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制约监督,共同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三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应当担任审判长。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担任或由其指定。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阅卷,严禁合议庭成员不阅卷或者以听取承办法官阅卷意见代替阅卷等行为。
第五条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庭前准备工作,及时交换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庭审分工,研究庭审中应当注意的细节,拟制庭审提纲,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通过庭审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合议庭成员不认真履行庭审职责,导致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不充分的;
(二)合议庭成员违反庭审纪律中途退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的;
(三)未履行庭审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先由承办法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并发表意见,然后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诉讼程序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等问题依次发表意见,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的,承办法官最后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评议,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评议决议应按照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签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合议庭成员不参加评议的;
(二)以个别沟通、分别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评议的;
(三)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不充分陈述意见和理由、仅作同意与否简单表态的;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不规范、不完整,无法反应合议庭评议过程的;
(五)不认真评议案件,故意将矛盾上交的;
(六)评议时不制作评议笔录,后补制作或私自篡改笔录内容的;
(七)未履行共同评议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交流讨论。
合议庭独立决定是否采纳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
院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根据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合议庭经复议未采纳法官会议意见的,院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由承办法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意见和法官会议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补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十一条承办法官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审委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经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后合署签名,依据相关程序签发裁判文书。
第十二条加强智能合议场所及软硬件建设应用,确保合议过程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有效防止“合而不议”“陪而不议”等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通过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评查、庭审巡查、卷宗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加强合议庭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给予免责。
第十四条根据专业化审判及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可以相对固定,但应依据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蛟河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3 09: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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