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审 判
白皮书
(2020-2021)
2021.11
目录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判》………………………3
二、案例:蛟河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7
《蛟河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判》
(2021)
蛟河市人民法院为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以及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通知》的有关要求,通过对2021年行政审判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形成的,并从审判视角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发布。
一、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截止到11月30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6件(含旧存4件),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28件,共计84件,已案78件,未结6件,结案率为92.86%;其中行政机关败诉6件,败诉率为7.14%。
二、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行政机关败诉率呈逐年递减趋势。2018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9.51%。2019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3.82%。2020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0.42%。2021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7.14%。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2019年我市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2020年,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为6件。2021年,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为11件。同时,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准备充分,能很好地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三、行政审判的主要做法及亮点
(一)建立诉前沟通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加强对行政涉诉案件的溯源治理,加强府院良性互动,创新完善多部门、多主体参与的协调化解模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溯源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2020年3月27日,蛟河市人民政府、蛟河市人民法院、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成立了蛟河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了蛟河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蛟河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自成立以来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有效扭转行政案件持续攀升势头,对共同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进入府院联动化解的案件数为14件,其中化解11件,未化解3件,化解率为78.57%。
(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1.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审理工作,妥善处理涉及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以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突破口和着力点,促进环境污染治理进程法治化、透明化。
2.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协同联动机制,蛟河市人民法院与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蛟河市公安局、蛟河市自然资源局、蛟河市林业局、蛟河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了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共同建立起有效的监督、预警、共享、衔接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合力。
3.为精准为精准定位拉法山森林公园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职责使命,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合作,推动形成规则统一、尺度一致、透明公正、平等有序的司法制度,联合构建便民高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大格局,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为拉法山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蛟河市人民法院与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蛟河市公安局、蛟河市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保护拉法山森林公园环境资源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4.按照吉林省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首届“吉林生态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以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吉林生态日”为载体,以宣传“大美吉林”为主线,以“呵护自然 绿色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有特色、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通过用传统媒体以及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介,宣传“吉林生态日”、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环保小常识、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信息,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案件以及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果进行广泛宣传和集中展示。在9月26日吉林省首届“吉林生态日”当天,蛟河市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以“装扮美丽家园 守护大美吉林”为主题的公益活动,将宣传氛围推向高潮。活动中通过展示宣传板和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向公众发出倡议,倡导绿色出行、光盘行动、随手关灯、拒绝使用一次性用品等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5.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到蛟河市林业局、蛟河市自然资源局等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单位,开展了以“保护绿水青山 打击违法犯罪”为主题的普法讲座,曝光了近两年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实施有效引导。
(三)为蛟河域内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与保障。为确保我市域内大项目顺利建设,助推蛟河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法院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行政审判庭起草了关于开展对域内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的活动实施方案。通过走访调研、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普法讲座,以及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等方式,切实为辖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做好法律服务者。
今后,蛟河市人民法院将不断增强府院联动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合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1年11月
案例:蛟河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23日,蛟河市国营苗圃向蛟河市林业局请示拟在其施业区49林班7小班(2007年6月15日划分为森林公园施业区)国有林地内建设公益性建筑用房一处。2006年6月30日,戴长春与蛟河市林业局苗圃签订了1份《合同书》,约定蛟河市林业局苗圃同意戴长春在其施业区49林班7小班,位于拉法山路边废弃取料场内建筑房屋开发使用,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实际占地7485平方米,其中房屋面积262平方米),戴长春一次性给付占地租金2000元,使用年限50年,征地占用手续和建设费用由戴长春负责。2006年7月17日,蛟河市林业局作出《关于苗圃重点公益林管护房建设的批复》,同意蛟河市国营苗圃临时占用其施业区国有林地一处建设重点公益林管护房,位置在49林班7小班,面积为0.4公顷,占地期限为2006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4日为止,占地结束后由蛟河市国营苗圃负责对林地进行植被恢复。2019年9月10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向蛟河市林业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从保护公益角度出发,认真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019年10月22日,蛟河市林业局回复称:“由蛟河市林业局牵头责成蛟河市国营苗圃对戴长春所建房屋进行收回,收回后用于苗圃公益林管护、防火检查等用途,建立皓月管护站。2005年我局按照《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吉林造[2005] 151号)的要求,在重点公益林经营管理场苗圃及各相关单位施业区内建设公益林护林防火检查站(蛟林发[2005] 59号),共计97座。苗圃于2006年6月23日向我局申请在其单位辖区49林班7小班内建设公益管护房屋一座(位于拉法山下旅游区公路旁),同时上报了调查设计,2006年6月30日,苗圃为鼓励职工创业,将房屋建设开发权转包给本单位职工戴长春,由戴长春承建,并收取占地租金3万元,租期50年(自2006年8月28日至2056年8月28日止),同年7月17日经我局给予批复(蛟林发[2006] 47号)。房屋建设后戴长春从事商业性经营,现苗圃已将房屋收回。根据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要求,我局已将各基层单位建设的管护用房统一上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审批,现正在申报审批中。”同日,蛟河市林业局向蛟河市国营苗圃下发了《关于责令收回国有林地的通知》,责令蛟河市国营苗圃将戴长春所建房屋收回。现蛟河市国营苗圃负责拉法山景区巡山公益林管护房暂时租用十八晌地村复乡屯农民房屋,未使用拉法山森林公园内戴长春所建房屋。2019年11月 28日,蛟河市林业局公益林管护办公室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上报管护用房情况,上报审批中未包含戴长春在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所建房屋,且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规定此次上报将作为今后编制的《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实施方案》中,不可再次改动。到目前为止,蛟河市林业局未实际收回并使用该房屋,也未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上报审批,戴长春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一直存续。
另查明,2006年8月31日,吉林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获得首批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授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蛟河市林业局对戴长春在拉法山森林公园施业区 49林班 7小班国有林地内非法占地修建建筑物未及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二、责令被告蛟河市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理由】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规定,蛟河市拉法山森林公园于2006年8月31日经国家林业局审批成为我国首批国家森林公园,蛟河市林业局作为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应承担对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监管的工作职责。2006年6月,戴长春在拉法山森林公园内占用林地建设房屋,蛟河市林业局批准的占地时间为两年,但戴长春修建房屋后一直占用该林地至今,已超过临时用地的审批时间,在此期间蛟河市林业局未对戴长春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过处理,致使戴长春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持续了十多年,蛟河市林业局未进行有效监管,致使林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蛟河市林业局应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戴长春修建的建筑物进行处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23 18: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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