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司法辅助工作流程
收 案
一、 委托评估鉴定需报送材料:
(一)经审判长、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字的《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一式两份;
(二)评估鉴定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或执行通知书等案卷材料;
(三)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无权属证明的应提交专业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或者经法庭质证且被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记载房屋、土地面积的合同、协议、图纸等资料(临时建筑物除外),以及建设施工规划许可等工程前期手续材料;
(四)法医类鉴定需要提供案情说明(伤者是否曾经就医及就医医院、是否做过鉴定及鉴定机构等),涉及鉴定事项的鉴定基准日确认书;
(五)资产评估应提交拟评估资产明细表;
(六)工程造价类应提交工程施工时间、每年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施工合同及协议,施工资质、工程技术签证、工程地质勘探报告等资料,上述资料需经法庭质证且被双方当事人认可,复杂、疑难的案件,还需移交招、投标方面资料;
(七)会计审计应提交被审计期间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且该资料已经过法庭质证并被业务庭认可。经营损失类鉴定需提供前三年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后五年的经营规划等资料;
(八)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手续复印件和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九)选择机构通知送达当事人的回执、回证、询问笔录。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参加摇号的,应附办案人询问笔录;
(十)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的还需提供被告人询问笔录(办案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机构选择及对评估鉴定结论提出质疑等事项,不委托视为放弃相应权利),被告人委托代理人的办法案法官需向代理人送达选择机构通知。
二、 委托方申请评估鉴定至少应在选择机构日前三天将委托评估鉴定材料报送司法辅助部门,当事人存在需要公告送达情况的,报送委托评估鉴定材料前委托方应与司法辅助部门协商公告事宜,以便于一次公告全部相关事项。
立 案
司法辅助部门设专人负责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工作的立案审查,并于收到移送材料3日内对评估鉴定申请等相关材料及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委托信息进行审查。审查符合对外委托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并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人指定司法辅助案件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司法辅助部门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原因,同时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委托方。
对外委托评估鉴定
一、评估鉴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确定评估鉴定机构之日起5日(出省委托的15日)内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签订委托评估鉴定协议书。委托评估鉴定协议书应当明确约定:评估鉴定标的物的名称、地点等现状情况、评估鉴定目的或要求、评估鉴定基准日、评估鉴定期限、评估鉴定机构出庭事项及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
二、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评估鉴定,出具符合规范的评估鉴定文书。承办人应对评估鉴定文书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记录在案。
评估鉴定期限为签定委托合同之日起至评估鉴定机构发出正式报告文书之日止的时间。评估类期限一般为30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60日,省外评估为90日。
三、 对于因案件复杂、疑难确需延长评估鉴定期限的,评估鉴定机构应在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前,向承办人书面提出延长评估鉴定期限申请,承办人应填写《期限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 司法辅助部门在收到正式评估鉴定报告3日内向委托方送达评估鉴定报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7-10 15:47:08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