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王兴瑞等26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1.罪犯王兴瑞,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7)吉0284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瑞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罚金已缴纳)。因被告人王兴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 月9日作出(2018)吉02刑终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2018年12月4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92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兴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罪犯孙启,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吉0182刑初3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合计15600.5元。(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2019年10月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26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3. 罪犯张佳华,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吉021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佳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及孽息,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2018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考核积分:215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佳华减去余刑。
4. 罪犯赵玉国,男,199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19)吉038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玉国犯聚众斗殴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89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玉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 罪犯刘思文,男,199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吉0302刑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思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56.81元,上缴国库。因被告人刘思文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吉03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202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04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思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6. 罪犯曲志龙,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吉01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志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33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曲志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7. 罪犯于胤,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吉028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202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17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于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 罪犯杨国臣,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吉0104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2019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187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国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9. 罪犯迟书德,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吉02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书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2018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考核积分:2576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迟书德减去余刑。
10. 罪犯袁英,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吉021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吉02刑终3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202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85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袁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 罪犯刘有胜,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吉042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有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上缴国库。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吉04刑终1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77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有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2. 罪犯孙翼萌,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2020)吉020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翼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309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03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翼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3. 罪犯董海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吉02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海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25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董海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4. 罪犯芦玉和,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吉2401刑初1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芦玉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2019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61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芦玉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5. 罪犯刘汝祥,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吉021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汝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2019年8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22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汝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16.罪犯刘学,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技校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2021年6月2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357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7.罪犯郭连斋,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昌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吉028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连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2019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03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郭连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8. 罪犯郭强,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 (2020)吉032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吉03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82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郭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9. 罪犯王洪月,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吉028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74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2019年7月3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46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 罪犯苏庆国,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吉028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庆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840元(已缴纳13951.5元)(刑期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202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172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苏庆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1. 罪犯杨泽栋,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吉0204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泽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泽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吉02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2021年3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69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泽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22. 罪犯刘志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吉028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考核积分:2056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志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3. 罪犯洪连余,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吉020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连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2020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036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洪连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4. 罪犯张春雨,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克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吉028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30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春雨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25. 罪犯张会强,男,1977 年 12月 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吉 0282 刑初 15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会强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2019年5月29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64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会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6. 罪犯刘伟,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吉 0284 刑初 14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2019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01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8-22 15: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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