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刘新文等90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1、罪犯刘新文,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5日止)。2013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1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7年11月15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8年6月29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新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罪犯李杰锋,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6)吉0221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锋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被告人李杰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吉02刑终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锋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追缴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82万元,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70万,上缴国库,追缴职务侵占犯罪所得人民币54万,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 2018年1月2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杰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3、罪犯李海涛,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武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衡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68元,没收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被告人李海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07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2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3月1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9月12日止);2015年12月9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29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9年1月25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4、罪犯步云廷,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吉088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步云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同案被告人李伟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吉08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4月9日交付执行。
表扬 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步云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罪犯李罡,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吉019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罡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奥迪汽车后备箱下锁板十八个,返还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王晓雨、李罡、李青吉、王洪亮向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6157元,责令被告人王晓雨、李罡、王洪亮向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16315元。2017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余26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罡减去余刑。
6、罪犯刘亚华,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刘亚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余166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30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亚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罪犯朴哲淳,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哲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49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朴哲淳减去余刑。
8、罪犯赵煜琦,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吉028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煜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赵煜琦已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9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余126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煜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9、罪犯朴金成(自称),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国籍不明,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延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金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2014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朴金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0、罪犯蒋舍宝,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舍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4 年8月8日止)。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余55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将罪犯蒋舍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罪犯杨涛,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上缴国库。因漏罪,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吉020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漏罪,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吉02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先行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所判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2017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2、罪犯刘国辉,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吉019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2019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罪犯蔡亦久,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2002)四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亦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狱内再犯罪,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吉0204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亦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七年九个月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被告人蔡亦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吉02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200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2009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蔡亦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4、罪犯郑立军,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立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2019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郑立军减去余刑。
15、罪犯张羽,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吉0204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张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吉02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6、罪犯耿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吉010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270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耿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7、罪犯许腾云,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吉0523刑初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腾云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被告人闫俊威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吉05刑终64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9)吉0523刑初第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许腾云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被告人许腾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许腾云、陈越违法所得3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于2019年8月2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许腾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8、罪犯付宏伟,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吉03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宏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被告人付宏伟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吉03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3日交付执行。
表扬 2 次,余322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付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9、罪犯刘宝元,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于2014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宝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罪犯闫秋亨,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吉0102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秋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闫秋亨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吉01刑终20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闫秋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2019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表扬3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闫秋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1、罪犯余良,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宁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余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于201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表扬 5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四个月;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余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2、罪犯李忠臣,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吉02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049元(2017年9月27日起至2032年9月22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吉刑终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22日交付执行。
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忠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3、罪犯牛志宏,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志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2019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于2020年1月2日交付执行。
表扬 2 次,余516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牛志宏减去余刑。
24、罪犯付春友,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吉072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春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同案被告人曲桂忠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吉07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付春友减去余刑。
25、罪犯刘世臣,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6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世臣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表扬 6次,余472.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世臣减去余刑。
26、罪犯关金鑫,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吉240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金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关金鑫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7)吉24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关金鑫减去余刑。
27、罪犯金周燮,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周燮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吉刑经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6年3月19日止);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以罪犯金周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8、罪犯李京镇,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以(2009)延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京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3年2月20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京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9、罪犯刘青,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白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刘青犯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部分,维持其他部分,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青减去余刑。
30、罪犯邵永满,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吉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永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32年10月1日止)。2019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邵永满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31、罪犯杨祖权,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祖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201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余212.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7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祖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32、罪犯余虹,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4594元(已缴纳),上缴国库。2020年1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余472.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余虹减去余刑。
33、罪犯周洪超,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洪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被告人周洪超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周洪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4、罪犯邹春涛,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长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春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春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1年12月7日止);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邹春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35、罪犯生延国,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生延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生延国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3年12月2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生延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36、罪犯杨付营,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付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7565.28元。被告人杨付营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0日经广东省高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4年8月19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付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7、罪犯黄凤林,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凤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201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黄凤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8、罪犯张城诚,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城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城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9、罪犯李旭,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珠斗法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余332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9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0、罪犯宋仁杰,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吉021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仁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宋仁杰违法所得人民币17027.6元(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2020年1月2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244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宋仁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1、罪犯高涌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华侨),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涌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2003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9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高涌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42、罪犯明天旭,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吉0203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天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20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明天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3、罪犯赵靖楠,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靖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2013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靖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44、罪犯侯继冬,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第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继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12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侯继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5、罪犯林忠宝,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忠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8年3月19日止);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林忠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6、罪犯郭力维,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力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32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吉刑三核字第2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10年7月1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1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3年9月2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郭力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7、罪犯赵力,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4240.4元。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6年3月2日止); 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48、罪犯彭丰凯,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日1月15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丰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608元。2008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2013年11月27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彭丰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9、罪犯时瑞,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榆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2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7713.36元。被告人时瑞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5年3月21日止);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时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50、罪犯吕京旭,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8日作出(2002)延中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京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3年1月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467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10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吕京旭减去余刑。
51、罪犯张云鹏,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依兰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吉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被告人张云鹏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吉刑终10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9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云鹏减去余刑。
52、罪犯薄振伟,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吉0281刑初208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薄振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薄振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202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余370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薄振伟减去余刑。
53、罪犯银旭,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满族,专科文化,辽宁省兴城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吉2405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银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73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6日止)。被告人银旭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吉24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银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54、罪犯吴永凤,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2006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吴永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55、罪犯伊长顺,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2004)延中分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长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1947.66元。同案被告人丁奉强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3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3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伊长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56、罪犯韩宝生,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吉0102刑初617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韩宝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韩宝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6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韩宝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57、罪犯李大勇,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大勇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1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1年2月16日止);2015年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58、罪犯金哲龙,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延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哲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车基律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5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哲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59、罪犯蒲东起,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东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04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15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月3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蒲东起减去余刑。
60、罪犯王明,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8)吉0105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5000元上缴国库。2019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省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61、罪犯陈伟巍,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身抚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敦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2011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余22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7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4月28 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省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陈伟巍减去余刑。
62、罪犯苗廷发,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潮中法刑一除字10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以被人苗廷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4年6月29日止);2016年10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该犯在减刑周期内有严管级处遇,不应上调其减刑幅度。同时,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及情节,建议下调对该犯的提请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省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苗廷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63、罪犯孙军祥,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377号判决,被告人孙军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万元。2019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余408.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军祥减去余刑。
64、罪犯韩志刚,男 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延中分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1501.21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吉刑一核字第8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10年1月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1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省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韩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65、罪犯王来某,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刘金波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吉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6年12月19日止);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来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66、罪犯韩伟刚,男,1985年11月13日出身,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伟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2013年6月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2018年3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对该犯的提请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韩伟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7、罪犯刘欢,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案被告人蔡俊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吉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68、罪犯郭殿荣,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殿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2008年2月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余525.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郭殿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69、罪犯刘金虎,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2011年12月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359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金虎减去余刑。
70、罪犯崔永善,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宁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永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7994元。被告人崔永善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崔永善撤回上诉。2004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崔永善减去余刑。
71、罪犯王玉发,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41年4月8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玉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72、罪犯石哲,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朝鲜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哲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吉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4年3月12日止);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石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73、罪犯程德会,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吉021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德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损失188550元(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被告人程德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吉02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余523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程德会减去余刑。
74、罪犯李昌允,男,1969年12月20日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于2013年6月5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昌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75、罪犯尹连忠,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连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尹连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吉中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余罪,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吉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连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尹连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76、罪犯李京峰,男,1974年5月18日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京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被告人李京峰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延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4月6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京峰减去余刑。
77、罪犯孙继东,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龙刑初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继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于2012年2月7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余566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继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8、罪犯赵冠豪,男,1991年11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冠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冠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79、罪犯崔青林,男,1964年9月11日生,朝鲜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青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青林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崔青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80、罪犯唐俊,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8)吉0282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于2020年1月9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206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唐俊减去余刑。
81、罪犯蔡洙亿,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洙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蔡洙亿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82、罪犯付国福,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国福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939.23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2006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2013年1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付国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3、罪犯王云贵,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2827.76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人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云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84、罪犯崔汉春,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图们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汉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崔汉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85、罪犯孙忠海,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忠海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余299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忠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6、罪犯孙博,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29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博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同案被告人刘国梁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吉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2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余324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87、罪犯马文涛,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吉0203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同案被告人汪银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吉02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27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文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88、罪犯吕清文,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6年6月17日作出(1996)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清文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0日作出(1996)吉刑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余21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8年10月1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0月1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因罪犯吕清文在保外就医期间脱管,重新计算刑期;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吕清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89、罪犯李培玉,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诸城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吉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培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90、罪犯于淼,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吉021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25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于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11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6-07 15: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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