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操作规范
第一条 按照省、市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工作的要求,特组建蛟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调解中心以服务事故当事人,实现简便、快捷、高效、规范解决纠纷为宗旨,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简化程序,加快理赔速度,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前置的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在蛟河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除下列情形外,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必须到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先行调解:(1)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2)被告无明确联系方式,下落不明的;(3)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按规定启动重大伤亡快处机制的。
第三条 蛟河市人民法院对诉前未经调解中心调解直接起诉至法院的案件,要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引导其诉前行业调解。符合前置调解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15日。经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
第四条 当事人到调解中心调解应提供以下材料:(1)事故各方当事人身份证;(2)赔偿清单,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方法;(3)事故责任认定书、医药费发票、住院病历、保险单及其他支出票据等。
第五条 进行调解中心的案件,调解员应结合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慎核验当事人的身份,并准确录入各方的身份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及送达地址等,调解阶段所填写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当事人诉讼阶段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第六条 调解员应将本案所涉及的证据材料上传到调解系统中,上传前调解员应当充分核对证据原件,保证上传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据只有复印件的,也应予以注明。
第七条 调解员在纠纷处理中应充分证求、协调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达成调解的,网上法庭系统将根据调解员输入的基础信息自动生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应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应明确当事人信息、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
第八条 调解达成后,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员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当事人选择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须由调解员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管理系统相应页面勾选“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两个选项,并上传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文书,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应明确无误,且各方当事人同意将上述信息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依据。
第九条 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在线审理是否予以受理及确认,具体操作参照《蛟河市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操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当事人意愿调解员在系统的相应页面内勾选线上开庭或线下开庭。勾选线上开庭的案件,网上法庭案件管理平台将自动发送案件流水号给原告,作为原告在诉讼阶段发起诉讼、提取案件信息的依据。勾选线下开庭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加盖蛟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作为原告线下向法院起诉立案的凭据。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调解员应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选择线上开庭审理:(1)当事人双方均愿意并有条件通过网上法庭在线处理纠纷的;(2)案件较为简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3)被告之一为保险公司的。
第十一条 案件调解应编立卷宗档案,调解卷宗档案应包含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笔录、申请司法确认书、调解协议、送达地址等。司法确认卷宗应包含司法确认立案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二条 对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案情复杂、疑难,或当事人矛盾较大不宜简单下判的案件,法院可视情况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经在线司法确认、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的案件且涉及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可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在线触发保险公司理赔任务流,保险公司则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相关内容完成赔付。
第十四条 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管理系统触发“一键理赔”任务流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并向案款受领方反馈赔付结果。案款受领方可在交通事故网上法庭案件管理平台“查询”项下查询案款理赔进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8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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