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81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涡阳县。
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一检刑诉(202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被告人付某在网上通过网友得知被害人邵某购买测温枪,随即加其好友,谎称自己是测温枪生产厂家的老板,邵某提出欲购买5万只测温枪。2020年2月23日,邵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万元定金交给付某,付某收到后全部用于偿还他人债务。经邵某索要,2020年2月26日返还其3000元,剩余部分案发后全部返还。付某被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并有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列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沈红梅
人民陪审员 齐文华
人民陪审员 田桂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冬梅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31 2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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