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法院高质量发展征文
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以蛟河市人民法院为例
蛟河市人民法院 韩玉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论文提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人民法院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各级法院群策群力,不断发挥自身优势,积累了很多优秀的经验做法,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即是其中一项。笔者在阅读前人对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以后遇到的问题,并以蛟河市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例,分析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法院高质量发展起到的作用,并介绍了蛟河市人民法院的经验做法,以期为各级法院提供参考依据,共同推进吉林市法院高质量发展。
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以蛟河市人民法院为例
一、专业法官会议提出背景
2014年以来,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改革中的配套性改革举措的重要性逐渐显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1]正式列入人民法院改革计划,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2]再一次提出“审判团队组建、主审法官会议等配套机制逐步健全。”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审委会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提出,其初衷在于作为审委会的前置过滤机制,确保审委会发挥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作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已实行三年之久,在各级法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会议暨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数据显示,总体上全国法院新收和已结案件呈良好态势发展,改革红利和改革成效可见一斑。
二、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个政策的实施必然有利有弊,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提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前置过滤性作用,为审委会减轻了压力,在提升案件质量、统一裁判尺度等多方面起到作用,但因各级法院制定制度、实行制度上的不合理性使专业法官会议应有的效果大打折扣,其主要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阅读关于专业法官会议方面的材料,总结如下。
一是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的范围难以确定,进入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缺少“门槛”[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实行)》中对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作出了规定,但各个法院对于疑难个案的事实认定的差异性,导致一些地区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可能被发回重审、可能被改判的案件,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官会议制度的初衷[4]。且因为提请的案件难以界定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导致个别法官或合议庭对专业法官会议产生依赖心理,凡是有些难度的案件都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是与会人员“亲历性不足”导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专业法官会议虽是为了过滤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而设置的司法改革配套性措施,但其与审委会有一个相同的弊端,即“审判分离”情况极易发生。参与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对案件的了解仅限于阅读案件相关材料、听取办案法官的汇报,对案件的亲历性不足,即使在会议上建言献策,其提出的意见建议往往并不十分贴合案件事实,导致会议效果不理想。
三是行政化色彩依然存在。纵览各地方法出台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可以发现,有些法院把“经由院长、分管院领导批准决定召开的案件”作为法官会议研讨的一个必要条件,这导致在法官会议制度实施上,行政化程序要求十分严格。这种影响力虽然是隐形的,但对与会人员造成了心理压力,导致法官会议召开会存在与会人员的意见都趋同于院长或庭长的意见。这破坏了法官会议平等公正的初衷。
三、专业法官会议作用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2018年案件办理情况表
办案情况(年份) | 一审结案数 | 上诉发改案件情况 | ||||
民事 | 刑事 | 民事案件上诉数 | 民事案件上诉率 | 刑事案件上诉数 | 刑事案件上诉率 | |
2016 | 2811 | 403 | 291 | 10.35% | 35 | 8.68% |
2017 | 3383 | 483 | 347 | 10.26% | 23 | 4.76% |
2018 | 3602 | 448 | 313 | 8.69% | 20 | 4.46% |
从蛟河法院2016-2018年案件办理情况表中可以看出,蛟河法院民事案件一审结案数逐年上升,但上诉率从2016年的10.35%,下降为2017年的10.26%,再降至2018年的8.69%,刑事案件上诉率从2016年的8.68%下降到2017年的4.76%,2018年稳定在4%左右。
探索其中原因,笔者认为,蛟河法院从2015年开始实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至今已经基本成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出台为蛟河法院审判、队建等一系列工作带来了便利。
一是在发挥审判委员会前置过滤作用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形成以来,通过每月定期召开两次,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的规律,提至审委会的案件数量大大减少,审委会开会时长也由过去的几个小时缩短为平均一个小时的时间。既减轻了审委会的压力,又即时的处置了有争议的案件,使审委会能够真正地发挥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作用,也减少了审委会出现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弊端。
二是在提高法官审判业务能力方面。基层法院办案压力大,业务时间少,法官若想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能力,可以选择的方法很少,常见的有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统一培训、阅读法律条文方面的书籍,形式单一且效果不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实施,为法官创造了更好的学习途径。每月几次的专业法官会议,给法官们提供了交流经验的机会。通过交流、辩论,既加深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形成了办案经验的传承。这种交流探讨的形式,比参照书本更加灵活,比参加培训更加案例鲜活。尤其是对办案经验少的年轻法官来说,讨论自己或他人审判的案件、学习他人的办案经验,使自己的业务能力迅速提升。
三是在提升办案质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方面。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是为了讨论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或者是敏感、热点案件,这种案件因可能引起舆论热点、可能因审判者对法律条文理解角度的不同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判决结果衡量不好,很容易引起信访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以后,一起案件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由多名审判者探讨,在讨论过程中,通过思想的碰撞、理论的列举、办案经验的交流,既可以解决办案法官对这起案件的疑问,又有利于产生更加公平、客观、全面的判决,讨论案件总结出的经验也可以为后续的类似案件指明方向,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如我院在一次民事专业法官会议中,分管民事审判业务的院领导、业务庭长、副庭长、办案法官等共对审理的13件民事疑难案件进行了集中研讨,就身体纠纷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公有住房所有权确认问题以及抚养的子女已独立生活、抚养人要求给付抚养期间抚养费是否支持等问题各抒己见,统一了此类型案件的适用法律的具体意见。并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先行审查过滤,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不断提高我院案件质量提供保障。
四是在促进法官廉洁自律、监督法官办案用权方面。相比较简易案件来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因涉及人物、事物的广泛性、案件的争议性,更容易出现一手遮天、滋生腐败的现象。法官利用办案权利,为自己谋私利,“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在过去并不是少数,对人民法院的形象有很大影响。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实施,使疑难案件的办理透明化。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多位法官参与讨论,减少了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法官个人理解对案件判决公平性产生的影响,也因参与讨论的法官众多,使办案法官能钻的空子更少。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由专人负责记录,保证全程留痕,确保了“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四、蛟河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经验
蛟河市人民法院实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以来,案件上诉率稳步下降,法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得以杜绝,法院庄严、公正的形象得以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总结法官会议的做法,得到如下经验。
一是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科学完善。为保证专业法官会议取得实效,避免专业法官会议可能存在的问题,应该对法官会议研究案件的类型、流程形式、与会人员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的规定。蛟河法院于2016年出台的《蛟河市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制度》,即对这些方面做了规定。《制度》对专业法官会研讨的案件类型做了细化: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院长、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案件、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其他需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应当提请法官会议讨论;与会人员由各分管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优秀的审判人员组成,且为保证会议结果公正、公开,每次召开会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半数。由于《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蛟河法院法官会议切实地发挥了提高案件质量、统一适用法律意见、确定统一执法标准的作用。如妥善审理了时间跨度长、当事人员多的涉及金海煤矿的380多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案件。
二是法官会议的召开形成常态化。司法改革之初,法官会议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性举措有着所有新生事物的相同性,很多法官并不看好,认为法官会议与审委会并无区别,甚至多次一举。直至今日,法官会议已经在蛟河法院审判工作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这项制度实施的常态化。蛟河法院专业法官会议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信访类型设立,每月定期召开两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召开次数。随着法官会议召开次数的不断增加,法官也从一开始的被动参与变成了主动讨论。因为常态化的交流方式为每一位法官办案提供了锻炼能力、提高水平的不竭来源。越来越多的法官把法官会议当做能力提升的途径、理论转化为实践的方式,法官把审判中遇到的疑难案件或是对法律法条的疑问带到法官会议中,通过探讨、分析巩固对法律条纹的记忆和理解。特别是对于一些年轻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有了“把脉”的老法官,为他们提供了学习专业知识的平台和提升审判水平的途径。
三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规范化。为保证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规范实施,《制度》对召开流程、记录人员、汇报人员作出了规定。《制度》规定,各专业法官会议确定秘书一人,负责会议拟研究案件的登记、材料整理和会议记录。案件主审人认为需提请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需要在会议召开二日前将汇报材料提交会议秘书,提交的汇报材料文字应当简明扼要、详略得当。案件承办人重点说明提请研究的事项及理由,明确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提出处理意见及其依据,保证与会的其他人员能够直观了解案情,以便提出建议。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对法院内部改革起到多方面的作用,各级法院应该积极探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不断完善该制度,确保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法院高质量发展助力。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30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第26条。
[3] 吴荣鹏: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法院网。
[4] 冯之东: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3 09: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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