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姜英博,男,吉林敦化人,1991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蛟河市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
摘 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受诸多因素影响,部分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没有提高对于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认识。本文从裁判者角度出发,剖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从法官专业人才培养角度及切实可行的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方法,以期达到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提高社会公众的司法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裁判文书 自由裁量 司法公开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引导社会舆论风向的不再是将传递事实真相作为己任的传统媒体,而是以传播速度快、传播面更广、传播成本更低的“抖音”、“快手”、“公众号”等自媒体。曾一度受到广泛关注的“昆山反杀案”、“于欢案”,从侧面反映出社会舆论关注审判活动的热度呈上升趋势。曾有学者坦言:在情感宣泄似的舆论表达面前,案件的真相、法律的适用、程序的正当与否等似乎也都无关紧要,大众只想看到他们希望的结果,并期望以舆论的力量改变司法活动的进程。[[1]]与以往不同的是,当审判机关将其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在互联网上公开后进而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情形呈上升趋势,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公众对案件事实“真知灼见”、对裁判结果的“道德绑架”以及用朴素的价值观去衡量公平与否的两极化讨论。有学者收集调查问卷就基层法院司法满意度进行考察,发现诉讼参加人对裁判文书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裁判文书说理不认同,而不满的理由又以文书说理“过于简单,没展开说明”的占大多数。[[2]]可见,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简单成为社会公众与诉讼参与人不认同裁判结果的一个关键因素。
加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相比以往,传统的单纯以演绎推理的形式,机械地使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推导方式将案件事实生搬硬套地带入进法律法规中来,进而辅助法官进行事实判断并加以证明的理论目前显然很难站得住脚,比如“许霆案”即体现既存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脱节,导致法律术语的更新不甚及时;“于欢案”引起了学术界关于正当防卫含义的广泛讨论;“赵春华案”则产生玩具枪与枪支的模糊界定问题。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于立法层面而言是无法预见的,而我们需要做的是在有法必依的基础上,在认识到法律存在滞后性前提下,通过以案释法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可见,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各案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基于上述背景,深刻剖析当前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的现状及成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成为本文力图解决的关键矛盾点。
二、裁判文书的说理现状及成因分析
面对当前“案多人少”的办案环境,我们不应否认一些法官在释法说理上的表现是不尽如人意的。结合自身能力和外部因素,笔者认为造成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原因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裁判者缺乏说理的能力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上公开的百余篇裁判文书并研读了李喜莲教授关于我国中部某省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公开的民事判决书作为实证考察对象的调研文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说理缺乏针对性、说理缺乏逻辑性、程序性说理不够。[[3]]裁判文书说理大体可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判断与取舍;二是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前者可以通过“本院查明”的方式平息争议焦点、明确事实,而后者则无法通过规范要素予以解决,只能凭借法官长期以来的社会阅历、实务中总结出来的办案经验、以及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所驾驭。那么,在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如何运用法律规范加以规范指引更能体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价值。有学者曾指出,当前理论界批评的司法裁判环节“裁判不说理”现象,并不是法官只给出正确的裁判结果而缺乏论证过程,形成裁判结果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之间亦有联系,事实上理论批评的核心是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水平不高、程度不够、推理不清晰、论证不充分等核心问题。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的说理方式缺乏一整套可以经得起推敲的分析流程以及法官群体中普遍欠缺对专业的法律逻辑思维的长期训练,加之,当前基层法院队伍法官群体日趋年轻化,必然导致新入额的法官缺乏释法明理的技巧。
(二)裁判者的价值选择
谈及裁判文书在案件事实已查明、适用法律已找到,但仍缺乏较为滴水不漏的论证过程,社会公众最为朴素的观点是作出结论的裁判者缺乏本应具备的释法说理能力。之前学术界大多数观点将裁判文书的不说理定性为裁判者缺乏专业能力的体现,即法官群体的个人专业能力高低决定了说理能力的参差不齐。但也有学者指出,经过了长期以来各大高校法学院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为何仍没有发生什么明显的变化,通过翻阅一些各地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仅在格式上千篇一律、而说理方式上也趋于相同。可见,各地法官“裁判不说理”的根结并不是法官不熟知规范裁判说理的要求和价值,反而是法官出于某种原因而做出的价值取向。[[4]]具体可参照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一些法官在法条竞合面前选择有针对性地对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进行避而不谈。有学者曾以某中部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作为问卷调查对象,就我国法官处理法条竞合的现实情况进行实证调查,他指出:“在这种径行选择适用法规的案例中,法官完全回避了进行释明,那么通过对判决书或司法解释的文本分析并不能查明这类案例的存在。”对法条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选择作为焦点问题若反映在裁判文书中是对法官说理和自由裁量的显著体现,而法官为了实现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普法宣传效果,并不会在裁判文书中就选择适用法规的情况和理由进行公开释明,这也反映出法官在做出裁判文书时针对文书架构与如何说明理由之处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经验越越丰富的法官,此种价值选择越为显著。法官对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的行为,可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看似严谨的释法随之产生的突出问题是裁判文书书中的论理部分随之减少,极大降低了裁判文书说服公众的能力,这就从侧面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法官在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情况下说明选择的理由,但在具体实践中,虽然已肯定了法官在遇到法条竞合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仍有法官选择避而不用、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选择避而不谈。
另一方面,尽管当前审判机关坚持“独立审判”原则,但法官仍会受到来自司法系统外部与内部的多方压力,加之当前新媒体制造社会舆论的能力,大多数法官在遇到敏感案件时,会尽量在裁判文书中规避冲突、避免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媒体与司法关系”这一前沿问题,他认为网上负面的政法舆情比较多,这其中既有执法司法工作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媒体和当事人为了影响案件判决炒作个案的问题。习总书记指示: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同时媒体对待尚未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也要力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舆论审判”。[[5]]法官在作出裁判过程中还会受到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有研究表明,情感因素也是影响法官做出判断的因素。已有学者通过对照实验论证主审法官对案情的理解、证据的取舍及潜在的感情态度等因素会对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6]]李学尧等曾做了一个关于认知流畅度的实验,他们组织数十名法官现场阅读同一则刑事案件材料,法官依案情给出判决。通过分析实验数据,李学尧等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认知负担重、认知流畅度差的实验组,法官给出的判决更重。[[7]]以上研究结果佐证了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则可以尽可能降低裁判者受情感与认知差异干扰进而影响裁判结果的作出。
(三)司法公开下的裁判者
在刑事、行政审判领域,一些法官受传统价值观念的制约,司法实践中,往往误认为审判机关作出的裁判结果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参与人此时仅能作为接受国家权力实施的一方,更有甚者认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提起诉讼后若拒不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或尝试提出上诉意见就会被定性为拒不配合国家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的行为。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此类落后的审判思维已经逐渐被时代所淘汰,但在惯性逻辑思维的影响加之赋予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先入为主,遇到极不配合的当事人,有可能导致法官在释法说理环节上存在惰性。
在民事审判领域,由于民事案件更加贴切人们的日常生活,在裁判文书中详细的说理看似会暴露更多的缺点,容易引起当事人因败诉而穷尽一切手段找出新的由头加以否定裁判结果的合理性,而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始终信奉裁判文书语言简练、条理清晰便可能规避言多必失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诸如证据采信的自由心证、教义分析的价值判断,所有涉及法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领域都是极易引起上访、申诉的根源。那么,相比较而言,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结果的缔造者必然会选择简化说理和趋于合理论证的。我国的裁判文书似乎有不敢说理的弊病,有学者曾指出:“说白了就是怕将判决书写详细以后‘露馅儿’。”[[8]]
近年来施行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初衷在于让作出裁判文书的法官在撰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提升专业能力,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职能。但无法忽视的是,公众看到的是裁判文书的结果而说理过程往往在网上并未公开。根据一项调查统计,很多法官表示在全国法院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后,自己在上传裁判文书时,更容易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保守心理,面临社会公众监督文书内容所带来的压力,更愿意选择在保证裁判文书架构完整、结果毫无争议的前提下,省略那些过多的论述,防止“言多必失”。特别是在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中,有法官选择在上传文书时将原有较多说理部分的篇幅删掉一部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必然是可取之举,自推行以来其产生的普法效果日益显著,社会公众既可以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也可以从中获取法律知识,但想从根本上纠正法官的错误认识,还应从制度完善上进行考究。
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选择
针对上述导致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不强的原因,归结起来,大致可以总结为:裁判者不会说理、不敢说理、不想说理这三个层次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推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指导意见》的出台,有效帮助全国法官在心理层面摆脱不敢说理的抵触心理,也是将裁判文书的说理作为法官的义务督促其认真履行。那么,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更好地落实文件精神,引导法官在书写裁判文书时由以往“不说理”向“愿说理、敢说理、会说理”改变,笔者认为,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专业能力培养
长期以来,法院专业人才的培养往往依托于各大法律院校,但由于理论与实践的差异性,裁判文书的撰写只有真正走到司法实践中才有所接触,校园中里的裁判文书教学更多地强调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文书格式上的严谨,往往忽略了裁判文书作为释法说理重要载体,其说理部分的完整性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认知。那么,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教学纳入到各级法官培训课程之中,必将有助于法官专业能力培养。与此同时,可以将裁判文书的说理纳入到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和法官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这样一来,既调动了法官作出裁判文书时说理的积极主动性,又可以在审判活动中营造崇尚文书说理的良好氛围。
(二)兼顾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
《指导意见》中针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四点原则性要求: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最高人民法院已为如何加强裁判文书指明了方向。作为裁判者,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具体而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应更好地兼顾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
所谓阐明事理,裁判文书说理中的事理是指裁判文书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中心,通过证据采纳、双方辩论、针对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来辨明是非,明确责任,这也需要裁判文书切实达到公平、公正、清楚、明白、合法的标准;释明法理,则需要法官在作出裁判文书时,准确把握法理精神,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双方举证、互相辩论,裁判者正确的法律适用,结合法律逻辑的运用,推断出法律裁判结果,法官需要在结合法理的情况下,坚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正确法律适用为准绳,通过裁判文书的释法明理将法官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和认定案件事实详尽地告知各方诉讼参与人;而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兼顾情理指的是需要法官在作出裁判时衡量伦理道德,所谓情理是以伦理道德为主要内涵的,而法律是更高标准的伦理道德,无论日常生活还是审判活动,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必须做到兼顾情理与法理二者之间的联系,法官需要融情于法理之中,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之上兼顾情理的释明,这样更有助于社会公众理解裁判结果的初衷,平息不当的社会舆论,切实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提升审判机关作出相应裁判结果的说服力。如何将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相结合,则需要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必须遵循事理、法理、情理的统一,运用语言文字,动之以情、喻之于理、晓之以法,通过释法说理的方式体现了裁判人员自由心证的具体表达过程,裁判结果并非晦涩难懂,反而通俗易懂。通过裁判文书这一载体,让社会公众充分理解立法者的初衷,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围,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准确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0 年 5 月,最高法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足见司法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裁判文书说理,是连接法院与当事人的重要桥梁,也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手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一方面,能够对司法产生引领作用,以确保其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政治方向,同时使司法裁判做到情理法的统一,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 另一方面,这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有效实现司法的政治功能。
同时,核心价值观论证说理深度融合法律论述说理,也让司法裁判更具道德契合性、人文关怀性、伦理常情性,避免了司法裁判只是僵死地适用法律,能够使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更好感
受到公平正义,也使得司法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尽管当前核心价值观论证说理存在一些不足,但只要确定合理的适用标准与原则,司法应当成为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有益土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裁判文书说理,“绝不是要毁灭所有的规则,而是在个案中以个人的正义感、以善良人的评断来作为替代”,让司法裁判以看得见的方式无限趋近实质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结 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只能给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一般要求、框架与准则,想要更好地强化裁判文书说理,重视法官培养的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兼顾事理、法理、情理,更好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可取之举。然而,想真正实现“作为论证的裁判”模式,还要由大量疑难复杂案例的积累和法官们日以继夜一份又一份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正如图尔敏所说的,论证就像一个生物,既有总体的解剖学结构,又有细微、难以察觉的生理结构。[[9]]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仅需要宏观上顶层设计,更需要在微观上通过具体的裁判文书的强化说理来实现“软着陆”。唯有如此,才能使得审判活动从专业人士“看得见的正义”转变为社会公众“说得出的正义”。
[[1]] 陈纯柱,戴路仁.新媒体场域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机理及提升路径.学术探索,2019年第7期:第67页。
[[2]] 胡昌明.中国基层法院司法满意度考察———以民事裁判文书为对象的实 证 分 析.山 东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2018第5期:第72页。
[[3]] 李喜莲.网上公开之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第4期:第193~195页
[[4]] 凌 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第101页。
[[5]] 习近平.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第723~724页。
[[6]] 刘 庄.法学中的实验方法.中国法律评论,2018第6期:第106~107页。
[[7]] 李学尧,葛 岩,何俊涛,秦裕林.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14第5期:第158页。
[[8]] 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第27页。
[[9]] [英]斯蒂芬.图尔敏:《论证的使用》修订版,谢小庆、王丽译,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3页。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23 19: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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