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星潼
内容摘要
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一并纳入调解范围,通过政府与法院协同,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调解前置、法院诉讼断后的纠纷解决体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推基层治理、法治政府建设。
一、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总体来看,行政机关能够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整体执法水平有所提升,执法程序逐步规范。但个别行政机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越法定职权等问题,容易引发行政争议。
2.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够强。立案释明引导不够,使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法官调解意识淡薄,只追求结案数量,不注重矛盾化解,认为协调工作费时费力,存在畏难情绪。行政机关主动化解意识不强,面对行政争议多发的领域不积极采取化解措施,消极对待矛盾纠纷,导致矛盾加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够积极,促进行政争议化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化解矛盾上不够及时有效。
3.化解机制不够健全。源头、诉前、诉中、判后全程协调机制作用未充分发挥。调解程序不完善,在调解人员、调解经费、调解组织建设等方面缺乏制度保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组织等尚未形成调解合力,调解方式单一,调解力量薄弱,化解效果不够理想。
4.化解责任落实不到位。行政机关担心因签订调解协议没有法律依据而承担责任,调解过程走过场,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个别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之后,仍不积极与当事人协商、沟通行政赔偿问题,导致当事人因长期无法得到适当赔偿或补偿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对策建议
1.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解决行政争议,依法行政是前提和基础。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树立依程序行政的执法理念,认真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以规范的程序、科学的决策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综合执法改革后执法的主体、程序、责任、监管等关系,推进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吸取司法经验,提升执法法治化水平,确保执法有依据、权责相统一。要规范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重点领域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审批制度和征收程序,做好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坚持为民谋利,注重利益平衡,依法稳妥提高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使被征收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保护。
2.完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把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
一是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行政机关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要完善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规范行政调解的范围、组织、程序、调解协议履行、保障机制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二是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加强应诉能力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三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发挥政府化解行政争议的主导作用,落实行政机关调解责任,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3.优化权益司法保障,提升解决行政争议的实效。
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开展诉源治理减量工程,正确把握立案登记制的内涵,对不应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尽可能在立案环节予以排除。要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多功能、门诊式、定制化服务,全面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推动从跨域立案向跨域庭审、跨域调解等延伸,提升便民服务实效。
4.充分运用行政化解中心的平台,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
一是深化府院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加强督察检查,推动责任落实。二是加强地区之间司法与行政的协作互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为推进协同发展区贡献更大力量。三是加强联动共治,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邀请基层组织、专家学者、律师等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营造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联席会议、座谈研讨、联合调研等多种形式,探索解决的方法途径。完善司法建议和白皮书制度,加强业务学习交流,共同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作者单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31 2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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