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蛟河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两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一、 本辖区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20年,我院根据吉林中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
业化的通知》,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团队成员由3名员额法官组成,其中行政审判庭法官2名,刑事审判庭法官1名。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联合其他审判部门,实行三审合一的工作模式。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及各类公益诉讼案件。团队成立至今,共审理涉环境资源审判案件23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4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0件 ,刑事案件9件。
二、本辖区环境资源审判经验成效。
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专业性强,时效性强,涉及的知识
多,牵扯的部门广,多处置不当容易引发次生灾害和其他不稳定因素,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全院一盘棋的思想,环资团队成立后,立即出台《蛟河市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化解涉及环境保护案件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环境资源案件高效审理。
(一)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判决促履行,妥善审理各类涉环资案件。
一是发挥刑事审判作用,助力修复生态环境。我院注重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厚植生态底色,开展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打击。如对刘某等28名被告人危害野生动物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上述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并要求24名被告人承担生态恢复费用,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分经调解结案。该案的妥善审理不但打击了犯罪,又有效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二是依托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我院注重发挥民事审判的导向引领作用,始终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妥善审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蛟河谋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孙某与蛟河市交通运输局、蛟河市某木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过一大批案件的审理,有效维护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行政审判作用,督促履行生态职责。一是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生态职责。我院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重点解决公益诉讼受理条件、证据制度、责任方式等问题。严格执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审判组织、公告程序等的特殊规定。如妥善审理了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诉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诉蛟河市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诉蛟河市黄松甸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妥善审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案件,通过案件的审理准确把握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界限划分,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如妥善审理了胡某某诉蛟河市林业局、蛟河市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一案。明确了自然资源产权权属。
(二)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助力形成内外联动互惠共赢的环保大格局。
一是共商共建,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我院牵头与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5家单位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共同建立起有效的监督、预警、共享、衔接机制;又与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等3家单位联合制定《关于建立保护拉法山森林公园环境资源保护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有效践行了“两区”工作要求,为拉法山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是强化引领,以多种渠道提升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环保意识。我们对于有教育引领意义的案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努力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工作目标,目前共在各类媒体发表转载稿件40余篇。同时我院积极发布环境资源保护行政白皮书,有效引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专业知识欠缺。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的知识面广,从目前我院团队人员构成情况看,专业知识都呈现单一化,知识结构不完整。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经验不足。
二是宣传力度欠广。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宣传的力度不够,群众受众面和知晓度不高。
四、下一阶段工作措施。
一是以学习促提升。认真学习涉环资类案件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方面的研究,认真总结以往审判经验,认真学习兄弟法院判例,积极向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请教。
二是以宣传促成效。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送法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等活动,积极探索案例普法、电视讲座等形式,将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述诸笔端和镜头,努力让每名群众都深刻领悟到,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9 14:18:03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