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理论专业委员会专题研讨会征文
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研究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赵丽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作者简介:
赵丽娜,女,1985年生,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一级员额法官。长期审理繁案,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审判经验。于2020年获得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评审的先进工作者荣誉。在蛟河市开展的“666议事堂”活动中,负责蛟河市庆岭镇的民事案件对接指导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通过积极主动参与调解,化解部分民事案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为案件当事人赢得权利救济。在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中,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上半年审理的案件中仅有一件案件上诉,其余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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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赵丽娜 日期:2021年7月14日
编号:
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研究
内容提要: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避免类案不同判现象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本文分别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应规范流程,监督案件质量,同时落实《三个规定》,助理审判权力制约,加强内部监督。上级法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法院工作进行外部监督。共同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 全文共5873字。
以下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就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避免类案不同判现象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但在具体落实环节仍应加强权力制约构建监督体系。以规范化、集约化、实时化制约监督,
一、立、审、执分阶段建立规范流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格执法
(一)在立案阶段,明确立案登记制原则,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立案,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的法院或其他机关寻求救济途径。健全繁简分流机制,按照已经制定的繁简分流机制,将民事案件有效分流,一部分进入速裁团队,一部分进入民事审判团队。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除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进入到速裁审判团队中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民商事案件也应按照简易程序受理。对于符合“四类案件”或公告、涉外案件应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受理。随机分案配套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已经分流的案件,随机分配到各个员额法官的办案系统,从而避免分配案件不阳光,从源头遏制暗箱操作。
(二)在审判阶段,严格规范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间,应在立案受理后十日内,进行集约送达,送达结果及时反馈员额法官,有利于员额法官决定案件是否应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或转变为普通程序。同时,有利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适用,做到缩短审限,繁简分流工作的进一步应用。对于符合“四类案件”的案件审理思路,符合“四类案件”的相关案件,应在法官办案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提请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监管,做到全程留痕。对于“四类案件”的审理,首先由合议庭通过庭审调查,案件分析研判后,对案件作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意见应通过监管系统录入办案系统,并将合议庭意见提请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双向沟通,全程留痕,庭长或主管院长改变合议庭意见,应在法官办案系统中说明。同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做到同案同判,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制定审判委员会汇报研究案件的流程及范围,对符合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及时召开审判委员会,专人负责审判委员会记录,做到如实详尽记录,并作出审委会意见。
(三)在执行阶段,对于保全案件,保全裁定应在5日内启动执行。紧急情况下,立案、审判机构48小时做出保全裁定后,立即开始执行。对于执行案件,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5日内启动网络查控,有财产线索且无法网络查控的,30日内启动传统查控,并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查控财产后,需要评估的,30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程序。需要拍卖的,30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拍卖或者变卖后,到账后进行登记,并在1个月内发放案款。在执行阶段,可以进行以物抵债,执行结案。已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违反规定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后,进行终本约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发现财产线索后立即核实,并在7日内恢复案件执行。
二、完善内部监督体系的建立
(一)以规范化、集约化、实时化制约监督[1]
聚焦权责行使规范化、监督效能集约化、监督方式实时化,打造覆盖立审执全流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要素的制度闭环,推动实现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转型升级。一是聚焦权责行使规范化,实现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的标准化。制定《审判权责清单指引》,梳理正、负面清单。细化院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重点监督“四类案件”的标准,建立院庭长办案质效和监督管理自动实时通报信息平台。将权责清单逐项嵌入法院的日常工作系统和考核管理体系,实现对各项审判权责的全覆盖、标准化、可视化管理。二是聚焦监督效能集约化,实现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的系统化。研发应用“法院审判业务一体化支持平台”,系统集成典型案例指导、司法课题研究、类案要件指南、民法典系列研讨成果、条线适法意见与网上咨询系统,为法官提供一体化的业务指引。精简内设机构,理顺审判团队、审判组织和内设机构关系。一体推进审级监督、个案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发改案件研判、责任认定评估及其报告制度,依托立审执联席会议、季度讲评会等平台,形成全程覆盖的案件质效管控制度体系。三是聚焦监督方式的实时化,实现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的智能化。推广应用“法院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对立审执各环节24个预警点实行全程监控、实时预警。全面应用“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实现类案智推、裁判指引、裁判结果自动监测。以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电子档案单套制改革为重点,打造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
(二)监督案件质量,统一适用标准
健全完善案件质量组织评查标准,确保成果统一。突出评查重点,围绕改判、发回重审、超审限、信访申诉等案件,重点评查实体、程序、庭审、审限管理、防范虚假诉讼、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规范化、工作作风等顽瘴痼疾方面问题,增强查案针对性。抽调审判骨干,同步邀请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参与,确保评查专业性。同时可邀请人民陪审员、政府机关代表、人大代表、企业事业单位代表、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取得的社会效果予以评判。创新评查方式,全面开展在线评查,充分挖掘审判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系统的过程卷、关联案件等功能,实现一审到再审的全周期闭环评查。健全完善案件质量瑕疵认定标准,确保过错相符。创新建立反向评价主导式评查机制,设立违法审判、重大瑕疵、一般瑕疵、一般问题四个瑕疵等次,细化列举各种情形,方便对照认定。严格强化程序保障,逐案通报到院、到庭、到人,逐级听取申辩意见,确保查实查准问题。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标准,确保罚当其错。坚持定性和追责相区别,综合考虑法官主观过错、瑕疵后果、办案数量、瑕疵频率等因素,结合从宽情形,确定具体责任。坚持多途径落实追责,围绕纳入法官绩效考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四种途径,细化追责形式,妥善区分案件瑕疵责任和党政纪责任。健全完善案件评查成果运用标准,确保长远长效。全面拓展查案成果运用范围,与法官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干部提拔等全面挂钩,做到真查真用。全面完善问题整改工作机制,条块结合做好问题反馈,推动简单问题即查即改、复杂问题系统整改。全面建立二审再审随案评查制度,研发随案评查模块,实现一案一评、随结随评,对怠于履行随案评查职责的严格追究责任。[2]
(三)落实“三个规定”,助力审判权力制约
201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领导干部范围: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保持司法独立,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符合过问的相关情形,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招呼;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遇到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时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案件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目的: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司法机关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机关内部应压实责任,落实“三个规定”的相关工作,如实填报“三个规定”办案干预系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助力司法权力制约,有效保证公平、公证、公开的司法审判活动。明晰“四类”必查范围:干警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或违法审判被立案的、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或重大瑕疵的、案件引起重大涉诉信访或负面舆情的、案件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案件的必查。强化“双向追责”威慑,实行办案人员和干预司法人员“双向”联查追责,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其他机关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对法院内部人员非因工作原因过问案件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对律师等与办案人员不当交往的,直接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发出追责建议函;对案件当事人等与办案人员不当交往的,进行批评教育。
三、加强外部监督
(一)上级法院在发回、改判、再审案件审判质量上进行监督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该在发回、改判、再审的案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监督。上一级法院应该按照专业性法律问题组成合议庭,对同一类案件形成相同的裁判标准及裁判结果,对所属辖区的基层法院形成裁判尺度相同的对下指导意见,这样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同时有利于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的依据相同。在法院内部建立双向评查机制,及时反馈案件审理结果,确定审理方向及审理规则,建立双向监督机制。同时,该举措也是对二审法院审理行为的自身监督。
(二)检察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检察第一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班开班式上提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是一种防错、纠错的程序性机制和制度安排。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检察机关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改革开放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新起点上,把握新时代历史方位,顺应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作出的重大抉择。[3]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同时提高在百姓中的威望。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加强地方立法,依法监督司法,认真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依法任免法官和监督支持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四)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基础,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按照法定职责,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法院行使审判权力是法治建设中国的又一重要环节。法律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社会效果。为使法治效果统一,有必要对法院内部进行权力制约,防止干预司法活动,充分净化司法环境。同时,应加强监督体系的建立,在内部、外部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
四、笔者在外部监督体系运行过程的思考
外部监督体系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应该秉持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考虑法律的权威性,应严谨的适用各项法律措施。同时应建立并完善闭环的外部权力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参考文献:
《完善审判制约监督体系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期
张本才,《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初探》,《人民检察》2019年第13期
[1] 《完善审判制约监督体系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期
[2] 参见《完善审判制约监督体系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期
[3] 张本才,《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初探》,《人民检察》2019年第13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3 11: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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