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是字号:
一审判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30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成英
被告(上诉人):李振强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0日,李振强在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公司购买玉米收割机一台。王成英提供银行流水一份,证明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10日曾取款20000元。王成英又提供李振强母亲、三舅妈、梁爽的录音各一份,录音中李振强母亲、三舅妈、梁爽均承认李振强为购买玉米收割机在王成英处借款42000元。李振强不否认录音的真实性,但提供其母亲、三舅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梁爽的证言,认为其亲属均是为了挽回他的婚姻,顺着王成英的话才这么说的。另王成英提供其子聂贺龙出庭作证,其阐述给李振强送钱购买农机时,李振强未带身份证,是由李学生给其送到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公司的。经本院当庭向李振强的亲属李学生核实,其承认确实当日给李振强送过身份证,但没有看到李振强借钱。
【案件焦点】
李振强与王成英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振强是否尚欠王成英2万元借款。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振强原系王成英女婿。2015年9月10日,李振强在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公司购买玉米收割机一台。王成英提供银行流水一份,证明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10日曾取款20000元。王成英又提供李振强母亲、三舅妈、梁爽的录音各一份,录音中李振强母亲、三舅妈、梁爽均承认李振强为购买玉米收割机在王成英处借款42000元。李振强不否认录音的真实性,但提供其母亲、三舅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梁爽的证言,认为其亲属均是为了挽回他的婚姻,顺着王成英的话才这么说的。另王成英提供其子聂贺龙出庭作证,其阐述给李振强送钱购买农机时,李振强未带身份证,是由李学生给其送到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公司的。经本院当庭向李振强的亲属李学生核实,其承认确实当日给李振强送过身份证,但没有看到李振强借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流水1份、录音3份、聂贺龙、梁爽、李学生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综合考量王成英提供的银行流水、录音证据,并结合王成英儿子聂贺龙确实到过李振强购买农机的现场并知晓当时李振强购买农机未带身份证等相关情况的事实。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李振强应当向王成英偿还剩余借款20000元。关于王成英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王成英未能提供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的证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振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成英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振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振强与王成英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振强是否尚欠王成英2万元借款。王成英的存款明细账,李振强母亲张福芹、李振强大舅蚂、梁爽的录音,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李振强与王成英之间存在民问借贷关系,李振强为购买玉米收割机在王成英处借款4.2万元。王成英现自认李振强已偿还了 2.2万元,故一审判决李振强偿还剩余的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振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子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七)解说
亲属之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经常遇到没有借据等书面证据,难以确认案件事实的窘境。此类案件,原告多以微信、语音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形式完成举证责任,对借款事实进行证明,给法官在划分举证责任、认定证据及裁判过程中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本案中,原告即通过被告母亲、三舅妈等三名近亲属的录音进行借款事实的举证,虽被告当庭递交涉及录音的三名亲属否定知道借款事实的微信证据,且表示当时在录音通话中仅是为了挽回原告女儿与被告的婚姻,顺着原告的话才这么说的。但本案审理法官敏锐的识别到,被告及相关亲属如此质证,无异于变相的认可的了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故对于原告提供录音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但单方面通过录音,仍无法认定待证事实。办案法官又通过对原告儿子的当庭询问,了解借款当天的取款过程及向被告送钱时被告购买农机的相关情形,逐渐找到被告购买农机时忘带身份证件由被告亲属李学生送身份证这一突破口,通过当庭对李学生的询问,得知被告购买农机时确实忘带证件,尤其送证的事实。该事实得到证明后,被告当庭否认原告儿子在购买农机时在场的辩解就不符合实际事实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结合原告取款明细等证据,形成了取钱、送钱、购车的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了原被告具有借贷关系这一事实。本案在二审过程中,二审法官亦赞同一审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论证过程。一审法官在繁多的录音证据、微信证据、近亲属证人证言等瑕疵证据中,寻找突破口,完成了对案件证据的归纳整理,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实践意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及运用,于即将实施的决定趋于吻合,对于决定实施后的电子证据认定的实际操作亦具有现实意义。
编写人: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张岩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7 10: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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