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3301号
2. 案由
种植回收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文民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蛟河市悦翔水稻专业合作社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悦翔合作社(甲方)与文民(乙方)签订了《水稻订单种植回收合同》,约定:“一、乙方种植品种龙洋16,种植面积4公顷,龙洋17,种植面积4公顷(以实测面积为准)。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水稻种子各200公斤,按5公斤每亩计算(1,000平方米/亩)。种植风险提示:乙方必须按栽培要点种植水稻品种,到7月份病虫防治,必须打病虫害农药,如不按规定,造成减产等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二、甲方所提供种子必须保证纯度98%以上,净度95%以上,水分14%以下,发芽率85%以上。三、回收标准。1.产品杂质1%以下,杂质(土块、碎石、稻草杆)水分不超过16%,出米率60%以上,如达不到以上指标,每降低1%精米率,收购价格每斤下调2分钱,每提升1%精米率收购价格上调2分钱。2.水分与价格关系:水分上升1%收购价格下浮0.15%。计算方法:{(实测水分-标准水分)/0.1%×0.15%}×收购价。四、回收价格:最低保护价格3.10元/公斤,如市场价格高于收购价,甲方随行就市收购乙方的水稻产品。回收时间:交售水稻时间在2017年水稻成熟期到2017年12月末为合同执行期。结算方式:现金结算。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购进种子、肥料,费用由乙方负责。2.甲方负责水稻生产过程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3.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回收产品,并结清乙方货款。(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种子、肥料费用。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指导和操作规程种植水稻。3.乙方生产的水稻产品,如转卖他人或自行留用,必须与甲方协商,甲方同意方可进行,否则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如果甲方违约不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收购产品或者不及时结算货款按照货款20%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二)乙方违约。如果乙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售产品转卖他人,没有通知甲方按照货款的20%赔偿甲方的损失(标准产量乘以收购价格)。如果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秋季返还甲方提供肥料款,双方不追究违约责任。七、补充条款。1.订单农户(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要求进行种植,如不按要求种植造成减产,甲方概不负责,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2.由于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或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减产,甲方不向乙方赔偿,由乙方承担。3.由于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减产,甲方协助乙方向种子供应商索取赔偿事宜。4.乙方当年种植的水稻产品,切记不能作为下年的水稻种子使用,如使用造成的减产、绝收,甲方概不负责,后果由乙方自负。5.要求所辖种植户做到单割、单位、单打、单独储存,不得与其他品种混收混储,如发现混装,甲方拒收,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文民种植了11.04公顷水稻,并在悦翔合作社负责人辛照发开办的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赊购价值26,915.00元的种子、农药、化肥。2017年12月1日,悦翔合作社派合伙人孟祥臣到文民处回收水稻16,806.5公斤,单价为3.36元/公斤,价款为56,470.00元,当将水稻运到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南岗子村南岗子屯结算时,悦翔合作社准备将文民欠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2016年、2017年的种子、农药、化肥款扣回,文民不同意扣,双方产生争执,随后悦翔合作社报警,经调解文民只同意扣2016年欠的种子、农药、化肥款9,470.00元,不同意扣2017年欠的种子、农药、化肥款,悦翔合作社在扣回文民欠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2016年种子、农药、化肥款9,470.00元后,将剩余的水稻款47,000.00元给付文民。后文民未在合同约定的回收时间内将剩余的45,000余公斤水稻出卖给悦翔合作社。因文民拖欠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2017年种子、农药、化肥26,915.00元未还,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对文民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并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吉0281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文:“被告文民于2018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种子、农药、化肥26,915.00元。”文民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中。2018年3月20日,文民以3.00元/公斤的价格将剩余的45,000余公斤水稻出卖给徐海龙15,000余公斤,出卖给张运启30,000余公斤。庭审中,文民与悦翔合作社均认可合同约定的标准产量为600公斤/亩,即6,000公斤/公顷。
【案件焦点】
悦翔合作社存在违约行为,还是文民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悦翔合作社与文民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水稻订单种植回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
关于文民请求悦翔合作社赔偿水稻低价出卖的差价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文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悦翔合作社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悦翔合作社请求文民立即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虽然文民在合同约定的回收时间内向悦翔合作社交售了部分水稻,但其未在合同约定的回收时间内向悦翔合作社交售剩余的水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悦翔合作社的反诉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蛟河市悦翔水稻专业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文民与悦翔合作社签订的《水稻订单种植回收合同》中约定,悦翔合作社应按时回收水稻,如不按时收回水稻应按货款20%赔偿文民的经济损失,文民生产的水稻不向悦翔合作社交售,未经悦翔合作社同意就转卖他人的,应按照货款的20%赔偿悦翔合作社的损失。文民现已将水稻转卖他人,文民主张是因悦翔合作社拒收,悦翔合作社予以否认,文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文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悦翔合作社的损失,故一审判决文民向悦翔合作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充分进行举证,对于反诉所主张的事实,亦应当进行举证。
编写人: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赵丽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7 10: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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