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高院、吉林市委及蛟河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参照省高院相关文件做法,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东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省高院“5511”总体工作思路为引领,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深化民商事审判执行机制改革、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重要抓手,全面提升“执行合同”“保护少数投资者”审判执行和诉讼服务质效,为达到省高院提出的“力争到2021年底实现吉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入全国法院先进行列”目标做出积极努力,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具体措施
(一)“执行合同”
1.进一步提升立案效率。推进无纸化网上立案工作,全面实行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能够当场立案的做到当场立案,缩短立案时间。统筹立案登记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完善网上立案相关规定,规范网上立案诉讼材料归档方式,明确在当事人自主选择网上立案的情况下,仅需提交电子诉讼材料。积极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着力破解异地诉讼、跨域立案难题。
2.进一步提升分案效率。制定民商事案件随机自动分案实施细则,根据实际需求完善随机自动分案系统,推动民商事案件全部实现电脑随机自动分案,确保分案公开透明。
3.进一步提升送达效率。建设完善送达平台系统,推进集约化、智能化送达模式改革,构建电话送达、电子送达、司法专邮等多形式集中送达工作机制,有效破解送达难问题。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合作,探索在企业工商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度。
4.全面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横向联动、相互沟通,及时汇总鉴定评估等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各方在管理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推行在线鉴定,对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行集约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有效压减鉴定周期。
5.全面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管理。完善诉讼费管理系统,推动网上电子支付,全面支持支付宝、微信等常用支付方式进行网上缴费,实现诉讼费票据电子化。出台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诉讼费收退费、电子收退费、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等工作流程,充分发挥诉讼费的调节分流功能,降低民商事纠纷诉讼成本。开展诉讼费用收取执行专项评查,对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我省法院相关规定的,视情况作出处理。
6.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流程节点的全面管控,有效控制民商事案件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程序、时间间隔等。加大民商事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力度,加强统计、通报、督办工作,完善民商事案件积案清理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制约民商事案件办理质效的内外部问题。在审判管理系统中设置解决民商事纠纷时间成本的专门模块,全面评估全市两级法院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的用时。
7.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健全案件质量监管机制,全面推进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完善智能化监测路径,加强对民商事“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作用,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优化法律适用分歧的发现、申请、启动、审查和解决程序。规范类案检索工作,建立民商事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明确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检索平台、检索范围、检索方法、结果运用等事项,探索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方法,引导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完善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季度百起案件评查中扩大民商事案件评查比例,确保对民商事案件质量实现常态化评查。
8.全面压减执行准备时间。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时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给判决书,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及时制作生效证明或录入生效信息,有效送达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或录入。在审判管理系统建立相应的辅助模块,对全市法院生效案件免交生效证明,由生效判决承办法官在系统录入确认即可。
9.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持续开展执行攻坚专项行动,加大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案款的执行积案清理力度,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100%执行到位。深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建立对失信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信用修复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完善执行立案规则,推行执行案件“当场立案”,简化执行流程,压减执行时间。提高财产保全效率,加强财产查控工作。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促进涉企财产处置变现公开高效,有效提高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的财产变现率和溢价率。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及时分配涉企执行案款。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积极提升执行信息化应用水平,为执行案件集中管理、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执行行动统一指挥、执行财产查询控制、联合信用惩戒等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着力打造智慧执行工作模式。
10.推进民商事纠纷源头治理。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和解、调解、仲裁、速裁工作,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有机衔接,推动构建市区(县)级层面的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利用专业组织、行业协会力量,实现矛盾纠纷专业化分类处理,促进更多的纠纷解决在诉前。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作用,大力推进民商事纠纷在线多元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纠纷解决路径。
11.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繁简分流标准,加大速裁规范化建设,建立速裁案件“电子+人工”的程序分流机制,扩大民商事纠纷诉讼前端案件分流规模。推进审判机制创新,结合民营企业快捷高效解决纠纷的实际需求,着力推进多案联审、远程视频庭审、要素式审判、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对成熟经验进行全市推广。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制度功能,进一步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扩大独任制审判适用范围,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尽最大努力缩短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
12.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进吉林移动微法院平台应用,建设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一站式提供立案流程指引、文书样式查询、诉讼费线上支付、案件查询、材料提交、送达、保全、鉴定、卷宗借阅等诉讼服务,提升人民群众对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体验感。加强司法审判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及时总结企业法律风险,充分发挥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等功能作用,积极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行为规范和法律指引,帮助企业构筑预防纠纷和防范风险机制。结合推进“普法六走进”工作,大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开办专题讲座、提供企业法治体检等多种方式,努力为企业量身定制司法服务措施。
13.全面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研究制定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规则,全面实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加强智能辅助全流程网上办案评价考核,强化无纸化办案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规范网上办案行为。加大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线上方式进行诉讼,有效提高电子诉讼平台应用率,扩大民商事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覆盖面。
14.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加强对民商事案件上网裁判文书的主动筛查和质量管控,促进提升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的自动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深入推进庭审公开,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确定不予公开或者进行技术处理的具体范围。深入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确保落实到全部民商事案件的所有节点、所有事项。建立司法绩效评估数据公开制度,在已有的“审判流程信息网”等司法公开平台基础上开辟专栏,公开“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未审结案件预估期限”“单一案件审判流程”等指标,并制定公开实施细则,推动形成每季度公开一次的常态化机制。
15.加强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结合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着力推进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实现金融、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案件归口管理、类案专审。结合《民法典》的施行,创新干警培训方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二)“办理破产”
管辖权在市中级法院。
(三)“保护少数投资者”
16.健全中小股东权益诉讼服务机制。建立中小股东权益诉讼绿色通道制度,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案件和中小股东起诉管理层及董事行为不当案件进行优先、集中处理,破解股东诉讼难问题。
17.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对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公正高效审理涉公司类商事案件,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维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则,强化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理解与适用,妥善审理涉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案件,依法保护中小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监督权等权利,平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
三、实施保障
18.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配备专门联络人员,推动形成上下贯通、系统联动的信息反馈、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推进。
19.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对标国际、立足市情、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思路,聚焦直接影响“执行合同”“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质效的重点环节,建立全市统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规则,强化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坚持日常考评与节点考评、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第三方评估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对全市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按年度将评价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紧盯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不足和共性问题,从修复、弥补、提升的角度,选取核心指标纳入重点工作月调度范围,进一步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实效。
20.突出抓好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司法公开、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依托“两个一站式”建设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探索创新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随机分案、电子送达、委托鉴定、案卷移送、卷宗归档等诉讼规则,逐步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司法需求的诉讼规则体系。
21.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以国评、省评内容为主要参照,研究制定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预案,明确重点内容、具体任务、宣传方式和完成时限,有效提高政策解读和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集聚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合力,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开展调查问卷、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积极开展政策推介和解读。认真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精心筛选和打造民商事案件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导、评价和引领作用,强化市场主体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将成效显著、广受好评的经验举措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则,在全市法院推行实施。在法院内外网开设工作专栏,统筹发布工作举措做法、先进经验,及时准确向社会传递专项行动成效,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及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全面提升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成效,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激励为主、奖优罚劣原则;
(四)坚持日常考评与节点考评、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需求,本规则所涉商事案件数据统计范围为“物权纠纷之担保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之合同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之执行异议之诉”四类案由项下案件。
第四条 指标体系共设效率、质量、效果、自动化、管理、影响力6个维度35项指标,其中效率、质量、效果、自动化项下27项指标为定量指标,管理、影响力项下8项指标为定性指标。
第五条 效率维度项下设立一审商事案件结案率、商事案件执结率、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指数、商事案件审判平均用时指数、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指数、商事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指数、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结案率、破产案件结案率、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指数11项指标,总计赋分39分。
1.一审商事案件结案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一审商事案件结案率=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一审商事案件总数×100%
2.商事案件执结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执结率=商事案件执结数/商事执行案件数×100%
3.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指数(负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指数=(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100%
4.商事案件审判平均用时指数(负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审判平均用时指数=(商事案件一审二审平均用时之和—全市法院商事案件一审二审平均用时之和)/全市法院商事案件一审二审平均用时之和×100%
5.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指数(负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指数=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全市法院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全市法院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100%
6.商事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指数(负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商事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指数=(商事执行完毕案件平均用时—全市法院执行完毕案件平均用时)/全市法院执行完毕案件平均用时×100%
7.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商事案件简易程序结案数/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100%
8.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数/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100%
第六条 质量维度项下设立商事案件立案变更率、商事一审案件发改率、商事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保全率、破产清偿率、执转破适用率6项指标,总计赋分19分。
1.商事案件立案变更率(负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立案变更率=商事案件立案变更数/商事案件立案数×100%
2. 一审商事案件发改率(负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一审商事案件发改率=(商事上诉案件改判数+商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100%
3.商事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商事案件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商事案件立案标的金额×100%
4.保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保全率=保全案件数/一审民商事案件数×100%
第七条 效果维度项下设立商事纠纷诉前调解率、商事案件调撤率、商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商事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公众满意度5项指标,总计赋分15分。
1.商事纠纷诉前调解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纠纷诉前调解率=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案件数/(商事诉前调解纠纷数+一审商事案件数)×100%
2.商事案件调撤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调撤率=商事案件(调解+撤诉+按撤诉处理)结案数/商事诉讼案件结案数×100%
3. 一审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一审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率=1—商事上诉案件数/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100%
4.商事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负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商事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收案数/商事生效案件数×100%
5.公众满意度(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公众满意度=总评分/有效问卷数×100%
第八条 自动化维度项下设立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应用率、商事纠纷网上调解率、合同纠纷网上调解率、委托鉴定线上适用率、案拍比5项指标,总计赋分15分。
1.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应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应用率=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件次数/民商事案件总数×100%
2.商事纠纷线上调解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纠纷线上调解率=商事纠纷线上调解数/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数×100%
3.合同纠纷线上调解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合同纠纷线上调解率=合同纠纷线上调解数/诉前调解总数×100%
4.委托鉴定线上适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委托鉴定线上适用率=线上办理委托鉴定案件数/对外委托案件总数×100%
5.案拍比(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案拍比=司法拍卖案件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数×100%
第九条 管理维度项下设有引领力、规范化、执行力、基础建设4项指标,总计赋分12分。
1.引领力指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分标准】是否由“一把手”任组长、有明确的牵头部门和专门的联络人员,形成上下贯通、系统联动的实施保障机制。
2.规范化指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分标准】是否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台账和任务分工,做到目标任务明确、办法举措着实、责任时限清晰。
3.执行力指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分标准】是否对上级法院和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交办、督办事项及明察暗访结论意见及时办理、报结。
4.基础建设指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分标准】是否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完善立案、电子送达、司法鉴定等平台。
第十条 影响力维度项下设有表彰奖励、推广宣传、创新创优、问效问责4项指标,为加减分项。
1.表彰奖励指标(正向指标,上级表彰奖励加5分、本级表彰奖励加2分,累计计分,不设上限)
【计分标准】是否受到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肯定或被上级法院、党委政府通报表扬。
2.推广宣传指标(正向指标,上级推广宣传加5分、本级推广宣传加2分,累计计分,不设上限)
【计分标准】是否有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家、省、市级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上级法院、党委政府推广采用。
3.创新创优指标(正向指标,上级吸纳采用加5分、本级吸纳采用加2分,累计计分,不设上限)
【计分标准】是否形成独创性成果(司法建议、研究报告、典型案例、创新经验等)被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制度吸纳或被相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或被评为指导性案例、省级优秀案例。
4.问效问责指标(负向指标,情节严重减5分、一般情节减2分,累计计分,不设下限)
【计分标准】是否具有对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包括:(一)设置隐形门槛干扰和阻挠案件受理,该立不立、拖延推诿;(二)未按规定对民商事案件进行随机分案;(三)强迫当事人适用在线审理方式,造成不良影响;(四)编发虚假司法建议(只制作司法建议但未向被建议单位发出)或对本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未进行跟踪督办、督促落实;(五)受到上级法院、软环境办警示、通报批评、告诫;(六)因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致使发生国家赔偿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错案,或重大信访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恶性事件;(七)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模式:我院由中级法院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采取日常考评与节点考评、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方式。
日常考评依托重点工作调度制度,选取指标体系中的核心指标项纳入通报范围;节点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排序法”,节点考评原则上每年年终开展一次,考核时间和次数根据上级法院、党组工作安排,进行同步调整。
定量指标以“数据乘以占比”确定得分,其中负向指标实行反向应用计分;定性指标按实际判定得分。各项指标得分累计相加后从高到低确定排序位次。
第十三条 为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评估工作严格按照“收集资料—核查初评—反馈修正—终评通报”程序进行,各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估机制,认真组织领导本院开展评估工作。加强对各部门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部门和个人,视情况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计入当年年终绩效考核。评估排序结果通报至被全院。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我院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指标体系和操作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蛟河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2 1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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