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得知泥炭(草炭土)能卖钱获利,便用自己的4亩自开地同苗冠军的位于蛟河市拉法街十八垧地水库南侧的4亩自开地置换,在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钩机及运输车辆进行非法开采。同年7月6日,蛟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发现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展开调查。任某某仍继续开采,2017年8月30日被蛟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再次发现。经现场勘查:任某某非法开采泥炭共计3157立方米。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任某某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26 28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地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在本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农民群众是司法案件的一大重点,此类案件的多发从根源上为很多农民群众存在法律盲区,甚至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而不自知。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多数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从事农资销售的个体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其法律观念淡薄,多因以获利为目的,也反映出农村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此案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面影响较大,既是对基层干警业务综合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基层农民群众司法综合综治的检验。此案的审理既贴合当前法治需求,又是在考虑人文关怀以及司法实践质效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成功范例,揭示了在促进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道路上必须完成的目标,是一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典型法治教育,具有良好的示范、指引、普法功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9 14: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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