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材料同步扫描及流转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材料同步扫描,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促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案件材料扫描遵循实时扫描、随时扫描和过程扫描的原则,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扫描进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三条
需要进行扫描的案件材料,包括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评估鉴定机构等提交的纸质材料和办案人员在法院业务系统之外形成的纸质材料。办案人员在其他办案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材料主要通过系统导入方式随案同步进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四条
本院实行纸质卷宗材料集中统一扫描制度。在立案庭安排专门的场所和人员负责纸质材料的收转、扫描等工作。立案庭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扫描中心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扫描中心人员及时、规范进行材料扫描。本院实行纸质卷宗材料集中统一保管制度。在办公室安排专门的场所和人员负责纸质卷宗材料的保管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促扫描中心、法官助理及时移送纸质卷宗材料。
第五条
扫描中心人员在纸质案件材料进行扫描时,不得对原件造成损坏,扫描的图像须与原件一致,并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件的归档要求,严格按照附件《材料扫描上传基本规范》进行操作。
第六条
立案庭、办公室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扫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立案庭加强对扫描工作人员的管理,督促扫描人员及时按照规范和要求扫描;办公室技术部门加强对扫描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办公室档案部门加强对移交归档的电子材料的检查。
第七条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本院立案未能提交电子版诉讼材料时,先由立案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齐全的当即移交扫描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扫描,并将生成的电子材料及立案信息推送立案工作人员,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云柜系统将纸质材料移交纸质卷宗材料保管人员。
第八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应先对申请立案的电子诉讼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电子诉讼材料不符合上传要求的,应要求立案申请人于二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上传,或要求扫描人员重新对纸质材料进行扫描上传。
第九条
立案工作人员对上传要求的电子诉讼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办案系统在网上制作立案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予以立案;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办案系统在网上制作裁定书等材料。
第十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答辩意见或代理词、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申请及其他证据等纸质材料,以及提交的缴费单据、身份证明、授权委托、送达回证以及案件承办人及法官助理所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取的书面证据等纸质材料,法官助理应于接收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扫描。扫描人员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并于完成扫描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通过云柜移交纸质卷宗材料保管人员保管。诉讼参加人在庭审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经法庭核实后,由书记员予以接收。书记员应于庭审结束后立即交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按照前款规
定移交扫描。
第十一条
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纸质诉讼材料移交扫描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审法官应在下列审判流程节点对法官助理、书记员材料移交扫描的情况进行检查:
(一)案件开庭审理前,检查当事人提交的缴费单据、答辩状、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据材料、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中止审理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材料、诉讼保全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庭前阅卷、询问、讯问、调查、调解笔录、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是否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二)案件开庭审理后二个工作日内,检查书记员是否将已经签名的庭审笔录,法官助理是否将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流转进电子卷宗系统;
(三)案件结案前,检查法官助理是否将庭审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合议笔录、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签发材料、裁判文书正本、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等材料流转进电子卷宗系统;
(四)案件归档前,检查所有应当附卷存档的材料是否移交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结案后有诉讼退费的,当事人的诉讼费退费申请、退费收据、案款收付等材料是否移交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结案后有上诉的,当事人的上诉状、证据材料、上诉费缴纳票据等材料是否扫描录入电子卷宗系统。
审管办应在上述(一)至(四)项审判流程节点对法官助理、书记员材料移交扫描和录入电子卷宗系统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作为案件评查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案件归档时,法官助理负责电子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纸质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归档的电子卷宗材料进行检查,发现电子卷宗材料缺失的,应当退回法官助理进行补充;发现电子卷宗材料不符合归档规范和标准要求的,通知立案庭,要求扫描中心工作人员重新扫描上传。发现纸质卷宗材料的移交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纸质卷宗材料保管人员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
材料移交扫描的情况纳入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绩效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移交材料扫描的审判辅助人员在审判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地扣分,具体规则由政治处协商审管办、办公室、立案庭等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7-11 15: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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