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在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人民法院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蛟河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理念、制度、行动”并举,着力打造便捷化、效率化、智能化智慧法院。
一、理念先行,打破陈旧思想的坚冰,让“便捷化”理念深入人心。蛟河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为解决部分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老法官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弱、冲击强、难适应等问题,蛟河法院积极探索新模式,新对策,确保智慧法院“便捷化”惠及每一名员额法官。一是为“智慧法院建设”奠定基调。蛟河法院把“智慧法院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明确为“一把手工程”。院长亲自带队到智慧法院建设先进法院学习工作经验。院党组经常性听取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究工作难点,明确工作方向,为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为“智慧法院建设”宣传动员。从院领导班子开始逐级围绕“智慧法院让工作更便捷”这一理念提建议、讲打算、谈感受,消除了部分老法官的畏难情绪,为“智慧法院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三是为“智慧法院”建设营造氛围。蛟河法院要求老法官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同时要求年轻法官在向老法官学习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同时,帮助老法官打破以往办案的固有模式,让老法官充分感受到智慧法院带来的工作便捷化,形成了以老带新新成长,以新促老老更强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保障,打破拖延思维的壁垒,让“效率化”理念扎根人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智慧法院建设是一个法院长期的,有序的整体建设项目,涉及部门众多,工作千头万绪,需要相应配套制度跟进才能确保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才能实实在在的巩固已有成果并将成果长期应用起来。否则,设备再先进,软件再智能,如果没有人去执行,智慧法院的建设将失去它本身的意义。一是制定规矩,树立标尺。为切实保证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施行,五年间蛟河法院先后制定了《蛟河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蛟河市人民法院信息化管理制度》、《蛟河市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规程》等10余项智慧法院建设相关制度,相关制度的出台,保证了智慧法院成果的实施,提高了智慧法院应用的效率。二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如何保证每一名干警都在“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中找到自己位置,如何保证每一件智慧法院的设备都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蛟河法院领导班子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自行探索出一套人员与装备集约化管理的方案,先后制定了《蛟河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含文员)工作职责》、《蛟河市人民法院信息化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将聘用制文员转变为法官助理,充分发挥文员学历高、对新鲜事物接受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优势,既带动法官学习、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也促进了文员业务能力的提升,做到人尽其才;同时以节俭、约束、高效为目的,实行装备集约化管理,所有涉及到智慧法院的设备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集中调配,确保物尽其用。
三、行动果敢,打破固步自封的框架,让“智能化”成果赢得人心。实干为要、行胜于言。蛟河法院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吉林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一直坚持要么不干,要干就干好的原则,为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蛟河力量。一是做好应用培训。智慧法院建设的最终目的在于应用,蛟河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进程中,坚持一个也不能少的原则,通过全院培训、轮训、一对一培训等方式提高干警的智能化办案水平,使干警在培训的过程切身感受到智慧法院为法院干警带来的智能、便捷、高效,促使干警打破惯性思维,实现了由不想用,不会用,向我想用,我要用的转变,让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深入人心。二是狠抓制度落实。“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蛟河法院以制度为依托发挥制度管人、管事的作用,以日常督导检查为手段,督促全院干警严格按照智慧法院相关制度进行应用;建立智慧法院办案检查机制,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检查、通报等方式,督查智慧法院的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是纳入绩效考评。蛟河法院将法官对智慧法院的相关应用指标纳入到绩效考评中,以此倒逼法官自觉使用智慧法院办理案件,从而达到法官提高智能化办案水平的目的。让法院干警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工作方法的改变、工作效率的提升的同时感受到智慧法院的魅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2 14: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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