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蛟河市支行)
被告:赵锡祥
第三人:姚文海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3日,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年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农民自愿用未来应得的直补资金做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依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确定农民贷款额度并与农民签订贷款合同,对农民发放贷款,如果农民不能按期偿还,财政部门将按照农民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用其以将来的直补资金归还所欠贷款本息。2011年6月2日,农行蛟河市支行与蛟河市财政局签订了《农户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蛟河市农户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由蛟河市财政局委托农行蛟河市支行办理。财政局每年发放农户财政直补资金前,必须按照农行提供的农户未还贷款清单,无条件从农户直补资金中将清单中所列的农户未还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本息全额划入农行指定账户进行统一扣划。2011年11月5日,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新站支行和蛟河市新站镇财政所签章的《农户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质押登记表》确认,姚文海年财政直补资金为5014.51元。2011年11月11日姚文海向农行蛟河市支行申请财政资金担保贷款,并于2011年11月21日与农行蛟河市支行签订《农户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500元,借款期限10年,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同时约定每期贷款到期前借款人未能主动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资金足额存入贷款时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扣收借款人用于担保的财政直补资金,直至清收当期贷款本息止。同日姚文海与农行蛟河市支行签订《动产质押清单》,以财政直补资金作为质押物。姚文海有农村承包经营权土地18.62亩,并领取过直补款。赵锡祥与姚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28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281执7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姚文海6228480540706177610账户中资金(实际冻结金额1775.87元,冻结限额2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农行蛟河市支行提出执行异议,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281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农行蛟河市支行的异议请求。
[案件焦点]
姚文海与农行蛟河市支行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文海以其本人财政直补资金作为担保向农行蛟河市支行贷款,并签订了《动产质押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姚文海与农行蛟河市支行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农行蛟河市支行有权按照其与姚文海签订的《农户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按月扣收姚文海用于担保的财政直补资金。
[法官后语]
质押贷款是指利用动产进行担保获得信贷支持的金融行为,质押担保贷款已经成为发展支农信贷的一种主要方式被推广使用,财政直补质押属于新型的担保方式,尤其在吉林、黑龙江等粮食生产区已经运得,旨在帮助农户增强融资能力,提高个人收入。农户与农行蛟河市支行签订的《动产质押清单》,系姚文海用财政直补资金作为担保获得信贷支持,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3 13: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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