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亲子关系 自认
裁判要点
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在于身份关系案件必须追求绝对的客观事实,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影响社会秩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刘某与冷某登记结婚后,冷某生育二子,长子刘某一、次子刘某二。在刘某一、刘某二三、四岁时,刘某外出,一直未与刘某一、刘某二共同生活。2019年年末,刘某返回蛟河,现居住在托老所。刘某与刘某一、刘某二均称双方之间非亲生父子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经本院释明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后,亦未提交鉴定申请。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一、刘某二于2020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刘某赡养费500元,至刘某终年时止。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刘某要求刘某一、刘某二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在审理中,刘某、刘某一、刘某二均对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之规定,亲子关系属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制度。因为身份关系的案件不但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必须采取绝对的客观真实主义,故认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7 16: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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