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  执行机构



一、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二、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科、执行综合监督科。

依法执行由蛟河市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接受外地法院案件的受委托执行;负责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工作。

三、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主要有民事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行政附带民事,刑事罚金,仲裁、公证债权等非诉执行,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恢复执行等类型。

执行案件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一般提交申请执行书(或其他申请书)三份,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书一份,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三份,当事人地址确认表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法人的需要企业或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函)、代理人身份证明一份,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