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制度
为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执行管理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案件,可以恢复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是当事人依据该理由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不能依职权恢复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第二条 执行局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建立管理台帐由专人实行动态管理。终本案件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集中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出财产的应当作好记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终本案件可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执行局办案法官,并提出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办案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财产属实的应当立即恢复终本案件的执行。
第三条 终本案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办案法官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恢复终本案件执行。
第四条 审查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由原负责结案的执行承办人进行初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执行人不予立案;对符合条件的,初核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恢复执行申请表(或形成初核报告),报执行局副局长或院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进行复核签批,经复核批准后,符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次日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恢复执行。
第五条 上述符合恢复执行案件录入要求的信息,执行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凡我院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恢复执行时,均须按本制度执行。
二0一九年一月六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3 12: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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