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法院执行局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加强执行实施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执行准备与启动
1.申请执行人持裁判文书来院申请执行,立案庭通过法院内网查询,确定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后,立执行案件,遵循随机原则确定承办人。
2.执行局副局长在网上收到电子卷宗,签收确认后,分给办案人。
3.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执行局副局长可以变更或指定案件承办人。
4. 执行承办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内容。
5. 收到执行卷宗,承办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对有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及时依法办理。
6. 执行承办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对于留置送达要有录音、录像材料,对被执行人未在家的情况,要有住所地照片,视频及照片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卷备查。
二、财产调查
8.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身份信息,应当在收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或财产查控组进行统一查询。
9.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四查”工作,查询结果三日内通知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线索、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三、财产控制与变价
10.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从查明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作出裁定,需要告知被执行人的,应当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11.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经拍卖、变卖而直接以查封的财产抵偿债务的,可以准许,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拍卖优先及例外原则应向申请人释明。
12.对于需要评估、拍卖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委托评估、拍卖之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财产登记并提交审批,及时将书面材料报送负责选定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的部门,选定评估、拍卖机构。整个评估、拍卖的流程情况要预先告知申请人。
四、强制措施
13.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拘传、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采取措施情况三日内告知申请人。
1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拒不协助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还可以对该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采取措施情况三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执行异议
15.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三日内启动异议审查程序,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
六、恢复、暂缓、中止、延审
16.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自申请人提出恢复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启动执行程序。
17.因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对是否暂缓执行,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报局务会研究作出决定,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8.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报本院执行专门委员会研究决定,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19.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案件,经合议庭讨论研究决定,报经报本院执行专门委员会研究决定,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结案、归档
20.执行完毕的案件要在执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文书。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要在收到书面申请或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执行裁判文书并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21.执行案件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实现结案文书网上审批、执行文书网上公开。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将纸质文档扫描形成电子文档,经审判管理室检查合格后归入档案室全过程。
八、恢复执行
2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由提出抗辩,经审查属实的,不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件终结。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23.[恢复执行的办理]恢复执行案件由第一手办理本案的承办法官负责办理。该承办法官退休或调离我执行局的,恢复执行案件由内勤组按照新收案件分案原则分至具体承办法官。
24.本规范之未尽事宜,各执行组及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高效、优质的执行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25.本规范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3 1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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