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
为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破解执行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法院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以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第二条 执行局案件执行处(以下简称执行处)负责执行悬赏具体工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执行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四)其它可以依申请悬赏执行的。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执行处可以依职权决定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其它可以依职权悬赏执行的。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悬赏请求事项;
(二) 承诺的悬赏金额;
(三) 悬赏金领取方式;
(四) 悬赏公告公布范围;
(五) 悬赏公告发布期限;
(六) 其它有必要在悬赏公告中载明的。
第六条 执行处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所产生的费用、悬赏金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公告发布前两日将公告费用、悬赏金提交法院。公告期届满无有效举报的,执行处在期限届满三日内将悬赏金返还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 执行处依职权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所产生的费用、悬赏金由执行法院承担。
第八条 执行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书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执行处依申请悬赏执行的,由执行处处长审批;依职权悬赏执行的,由执行局局长审批。
第十条 悬赏执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案号、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未履行标的额或未履行的行为等;
(三)悬赏金额及支付方式;
(四)悬赏期限;
(五)执行法院联系电话及邮箱;
(六)其它需要在公告中载明的。
第十一条 执行处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加大执行力度,并每月对举报情况汇总分析。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找到被执行人或执行回款物的,执行处应当按悬赏公告内容立即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第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领取悬赏金。
第十四条 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先举报者领取悬赏金。
第十五条 执行处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泄露信息者依照泄露审判信息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3 13: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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