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 ) 号之
本院在执行 人民法院( ) 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中,申请执行人 申请将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项、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附:(当事人自然信息情况)
年 月 日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 ) 号之
本院在执行 人民法院( ) 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 年 月 日做出决定:将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申请执行人 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写明事实和理由),要求将 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 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
本决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年 月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31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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