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 ) 号之
:
因你(单位)未按照 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 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向你(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对自然人的限制)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法人的限制)
(一)限制抵押、转让、赠送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限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公款外出旅游或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限制上款人员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消费;
(四)限制单位年终分红;
(五)单位财务状况需按季度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通知或者公告形式解除限制消费令。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
年 月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31 2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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